原公告:二、資格條件、3、最近3年不存在因債券承銷業務被采取監管處罰,且不存在公司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未了結的情形;4、本次投標方若為銀行僅接受市分行及以上層級投標,同時需在蕪湖已設立分行機構。若為證券公司僅接受證券公司總部投標,不接受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投標。
現修改為:二、資格條件、3、最近3年不存在因監管處罰影響債券承銷業務開展的情形,且不存在公司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未了解的情形;4、本次投標方若為銀行僅接受市分行及以上層級投標。若為證券公司僅接受證券公司總部投標,不接受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投標。其余內容不變。
由此給您帶來的不便,敬請諒解。